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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:允许非化工园区规划建设制氢加氢一体站,制氢质量原则不得超3000kg/d

4月14日,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《四川省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通知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

 

《通知》指出:

 

  • 该暂行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加氢站的规划、建设、运营等管理,有效期2年。该暂行办法所称加氢站,是指为氢燃料电池汽车的储供氢装置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,包括单独建设的加氢站和加氢合建站以及制氢加氢一体站。

     

  • 加氢合建站包括加油加氢合建站、加气加氢合建站、加油加气加氢合建站,加氢合建站除加氢站外,其它加油加气等仍从其原有规定。

     

  • 加氢站的新建、改建、扩建以及现有加油(气)站内改(扩)建加氢设施,应当符合加氢站布局规划和规范标准。已经纳入规划的加氢站建设用地原则上为商业服务业用地(高速服务区和制氢加氢一体站除外)。

     

  • 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加氢站项目按照四川省一般建设项目程序进行报批。加氢站的工程建设,应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相关标准和规范。加氢站项目竣工后,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向相关部门备案。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,不得交付使用。

     

  • 在符合相关规划、标准规范和安全条件的前提下,允许在非化工园区规划建设制氢加氢一体站,制氢加氢一体站制氢质量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kg/d,储氢容器总质量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kg;允许在工矿场区、物流园区、露天停车场、港口码头、公交站场和燃料电池汽车运行比较集中的区域,依法依规建设企业自用加氢站(仅限于对企业自有车辆、租赁车辆等特定车辆加氢,不得对外提供经营服务)。

原文如下:

 

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《四川省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通知

 

为贯彻国家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安排,落实省委、省政府有关要求,进一步规范我省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,确保氢能源产业健康发展,结合我省实际,我厅牵头起草了《四川省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(见附件1),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
 

征求时间为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23日,相关单位或个人若有意见建议,请将征求意见表(附件2)反馈至我厅城市建设与管理处电子邮箱312239616@qq.com。

 

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
2025年4月14日

 

-THE END-

 

资料来源 |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
责编 | 惠子  审核 | Ruth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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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建时间:2025/04/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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